依据《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》,为做好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,保证新生质量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一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贯彻高校招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的重要内容。
二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接受思想政治品德考核。
三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。
四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见分为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两种。
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:
六、应届毕业生所在高级中等学校(含普通高中、职业高中、中等专业学校、技工学校,下同)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、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。应届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可以作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鉴定,毕业鉴定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共同认真研究后实事求是地填写。
七、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、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。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、苏木、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、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。
八、鉴定内容应完整、准确地填写在《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》的“思想、政治、学习、工作表现”栏内。考核意见填写在“考核意见”栏内。
九、对受过刑事处罚、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,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、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,并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十、对于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曾犯错误较重、经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,由所在单位证明,经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,录取时可以投档,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。
十一、考生所在高级中等学校、单位及乡镇、苏木、街道办事处负责将《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》上交所在旗县(区)招生办公室。上交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的时间由旗县(区)招生办公室确定。
十二、《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》装入《考生档案袋》。
十三、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中,对诬告陷害、弄虚作假者,将追究责任,严肃处理。考生本人弄虚作假,录取时发现,取消录取资格。已被录取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附:《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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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考生思想、政治、学习、工作表现应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做出全面鉴定。
3、对受过刑事处罚、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,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、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。
5、旗县(区)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对基层认为“不合格”的考生材料要进行复查,将意见填在“备注”栏内,并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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